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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部级】关于做好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0-09-01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现将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全学科、全领域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为重点,突出遴选重大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产业链安全的重大成果。

三、推荐方式

提名者包括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

(一)所称提名专家是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4.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提名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2.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须3人联合提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5.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6.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二)所称提名单位是指:

1.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3.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创新型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提名单位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四、推荐项目基本要求

推荐项目须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被提名者必须符合《办法》等规定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712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711日至201912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711日至201912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1712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1712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1712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1812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612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对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已授权或整体技术应用、科普作品公开出版等,不受有关时间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作为附件,写明成果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浙江科技大奖除外)。

420182019年度连续两年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评审但未授奖的,相关成果技术内容不得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6.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7.提名内容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五、推荐前公示

项目应进行推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范围为候选人所在单位、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推荐单位需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选)方可推荐。

六、推荐书填写

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申报平台(网址:https://pm.zjsti.gov.cn/lib/cgdefault.html)在线填写和提交,要求客观、准确、完整、真实填写。“学科分类名称”请慎重准确选择,此项作为评审分组和选取专家的依据。

七、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2020831-2020917日:网上初步提交(可退回修改)。

2.2020917日前:报送项目公示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3P147页)。

3.2020107日前,完成网上正式提交。

上述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邮箱:yizaghi@126.com,纸质稿报送行政楼203

推荐单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3),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专家签名)。

八、其他事项

1.推荐的项目一般不予撤回,需由推荐单位(专家)提出申请并经省科学技术厅同意才能撤回。

2.本次奖励推荐工作严格按照通知截止时间执行,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姚俊,联系电话:6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