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凡在我校从事科技活动的个人,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凡准备申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必须先办理成果登记。
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成果权属没有争议;
3.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1份;
2.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技术评价证明1份;
(1)应用技术成果:提供相关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究报告。
3.电子文档1份(压缩文件)
四、登记程序
1.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软件、使用说明(步骤详见附件1)。
2.安装、运行该系统,按照登记表上的填报要求输入数据,如实填报该表。
3.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
4.“导出”已输入的数据,生成电子文档(导出的应是压缩文件形式,不要改动压缩文件名)。
5.各二级学院对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评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0月30日12:00前将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评价证明材料汇总一并交至科研处,电子档发送至yizaghi@126.com。
6.学校将成果材料汇总上报至台州市科技局审核。
请各二级学院(部门)重视成果登记工作,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科研处 姚俊
联系电话:661218 邮箱:yizagh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