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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关于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30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30号)文件精神, 2017年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的范围

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称自然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称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称进步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以下称青年奖),共四个奖种。

二、基本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专利技术实施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1.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561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论著,中方学者需是通讯作者,对于无通讯作者的期刊,中方学者需是第一作者,且署其国内单位,并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并同意中方学者单独申报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应已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前3人应为所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且每个完成人须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科研成果,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3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满2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项目,需为正式出版发行2年以上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年1月1后出生)

6.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8.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9.已推荐2016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10.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1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逐一填写。

三、推荐程序及办法

1.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2.特等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评审委员会从当年拟授予一等奖候选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青年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提名单位或提名人根据提名推荐要求推荐,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填写青年奖提名推荐书,撰写提名推荐意见。

3.推荐项目均须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需办理成果登记并实行网络推荐,有申报意向的老师请于47日前与科研处联系,逾期恕不受理。联系人:阮冰琰,联系电话: 668543。其它未尽事项及相关申报表格下载详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http://www.cutech.edu.cn/cn/zxgz/2017/03/1487147753953273.htm

科研处

2017年3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