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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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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规定,我办将组织开展2024年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础公益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研究期限至2023年12月的基础公益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2.提前完成计划书规定的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的基础公益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二、验收组织实施

1.项目负责人请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5日16:00期间登录基金信息系统,认真阅读《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结题验收操作说明》并按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科技报告正文、资金开支财务详单、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资金开支归类情况表、个人承诺书等验收材料,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至依托单位审核。

2.依托单位应于2024年1月12日16:00前完成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含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的审核上报。上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单位承诺书》和《验收项目清单》PDF文件,需下载打印后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至省基金办

3.省基金办于2024年3月下旬完成基础公益项目验收材料的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等初审工作,科技报告审核委托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结果将于3月15日前反馈,请各项目负责人届时登录基金信息系统查看反馈意见,并于3月22日前完成修改并提交。

4.通过初审的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5.通过初审的公益项目由依托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会议评审验收。各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3〕41号)的相关要求,做好评审专家的抽(选)取管理工作。

6.验收结果统一在基金信息系统设定。省基金办自4月下旬起分批公示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需列入第一批通过验收的拟结题项目清单)。组织公益项目验收的依托单位应于6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托单位应于4月21日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

三、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1.为更好地评估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验收项目成果需根据基金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由系统根据研究目标中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计算得出相应的绩效分值。公益项目暂不计算绩效分。

2.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科技报告即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内容,撰写规范可参考通过基金信息系统中的“科技报告正文格式”模板。

3.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调剂使用等需严格按规定执行。

1)申请验收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率需不低于75%。

2)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需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的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间接经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如有调整,请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需按规定提交相关审计或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需委托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至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由项目依托单位内审机构或具有省级科技计划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无需审计部门盖章)。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中需明确激励费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并按要求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5.“包干制”试点项目精简财务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期满后不再开展单独财务验收,由依托单位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验收前,由依托单位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自行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审计(决算)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项目验收材料。

6.研究成果填报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或公益项目资助(需标注项目编号)、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项目(省基金项目资助后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7.申请延期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1年)。项目负责人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办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8.主动申请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限截止日前可以主动提出终止研究申请,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基金信息系统中填写终止材料并上报省基金办。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依托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9.逾期未验收项目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递交验收材料(含单位未按时上报的),且未主动申请延期的;以及公益项目依托单位未在2024年6月30前上传并设定验收结果的,均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办将直接予以终止。

10.关于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处理。

1)对于申请提前一年验收的项目,则下一年度再次验收,不视为延期1次。

2)对于延期未达2次(每次1年)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为延期1年。

3)对于已延期2次的项目,系统将自动设置为拟终止项目。

11.关于终止项目的处理,依托单位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办结终止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的依托单位,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2.在本次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前,如上述验收工作要求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出台新规与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科技处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