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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省部级】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厅“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2-07-3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学院、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2023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3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本年度共设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2个专项,包括“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等专题(详见附件1)。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同时要认真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申报切实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

(二)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过程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与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详见附件2)。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如非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5.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项(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和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除外)。

6.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7.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不纳入推荐限额管理,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按中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组织实施,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出具推荐函。

8.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zj.gov.cn/),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信息(需使用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9.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项目申报相关注意事项见附件3

(二)项目申报研发经费要求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期为3年内,最高补助150万元,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后拨付40%左右。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全额财政补助经费支持。

对口帮扶项目实施期为3年内,最高补助60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性质单位申报的,可给予全额财政补助经费;企业牵头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总经费的50%确定财政补助经费额度。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三、具体申报方式

(一)网络申报

方式一: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

方式二:手机“浙里办”APP,搜索“科技创新”,通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

(二)时间要求

2022810日开放填报,2022829日申报截止。

由于项目是限项申报,请有意向申报的老师在810号前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张英杰    联系电话:88660364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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