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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以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4-19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科强省和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性质及类别、奖级与奖项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条 优秀成果奖分三大类别: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专门奖励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2.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专门奖励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的应用理论研究、咨询决策服务研究和社科普及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3.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专门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奖级与奖项:

1.三大类别均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共计20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15%30%55%。三等奖中非正高职称的中青年学者获奖比例不低于50%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三个类别的奖项额度按各自入围第二轮复评的数量比例确定。奖项名额可在不同等级之间向下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讨论决定评奖中的重大事项、聘请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审批获奖名单。

评奖日常工作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承担。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是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省内外社科界具有正高职称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根据评奖标准评审成果,提出拟奖励成果名单。

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学术道德,热心社科公益事业,为人正派,学风优良;是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组成员和省外教学科研单位有相当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或者是省内实际工作部门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从事社科研究管理工作的有关领导。

评奖委员会由参加初评的同行专家和参加复评的大学科组专家两部分组成。参加初评的同行专家产生程序是:省社科联根据申报情况,以二级学科为选择标准,面向省内外,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参加复评的大学科组专家产生程序是:省社科联根据同行专家初评情况,以一级学科为标准,面向省内外,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评奖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和制约机制。凡本人或近亲有成果申报参评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奖委员会。除评奖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参加初评的同行专家与参加复评的大学科组专家原则上不重复。评奖委员会成员每届至少调整三分之一。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被举报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委资格,并予以通报,三届内不再担任评奖专家。

第三章 申

第七条 申报范围

1.参评成果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2.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虽借鉴运用自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列入评奖范围。

3.当届参加过省党政系统调研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等其他省级奖项评奖的成果,均不得申报当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在职省级领导的社科研究成果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申报资格

1.申报人:

申报参评者必须是人事关系在浙江的作者,或与我省教学科研单位签有两年及以上人事聘用协议的学者(其参评成果亦为期间发表或出版)。署名为第一位作者的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已故研究者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法定继承人。

2.成果资格: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两为”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文风和较大社会影响力。

参评成果须是在国内外正式发表或出版(含网络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普及读物、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以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国外发表的非中文成果所用语言要求为英文(附1000字以内的中文提要,且须有中文相关成果的佐证材料)。

正式发表的成果中,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必须以单篇论文申报。普及读物类成果,发行量必须达到5000册以上(以版权页印数为准,同版次印刷数可累加)才可申报。

未公开发表和出版的应用理论和对策类研究成果,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转化为决策文件、或被省级相关部门推广应用,具有广泛影响、产生效益的证明文件等。党政实际工作部门社科工作者的研究成果,若与本部门工作性质和内容直接相关,还需有相关内容公开发表的论文。

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在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部门主办的有关内部刊物上发表。

省内作者合作的成果申报时,不可分割使用,只能联合申报,具名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为准。

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需以集体名义申报。但同一成果,二者只能选一。

多人论文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

参评的发表在网络上的理论成果须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且得到省级宣传主管部门认可。

3.成果时限:

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当届评奖前两年内(不含当届评奖年份)的研究成果。

多卷本著作待出齐后一次性申报,申报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第九条 申报办法

1.申报采用个人申报方式,由作者个人根据评奖标准提出申报。

2.各高等院校、省属单位受理本单位的申报成果,其它成果申报由作者所在地的市级社科联受理。各高等院校、省属单位和市社科联负责申报成果的资格审查。政治审核由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并盖章(申报成果无推荐单位的由各市级社科联负责),并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上“审核评审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报材料

各高等院校、省属单位、市级社科联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汇总表(与报送材料一致)。申报者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表,注明申报的奖别、成果所属的学科、引用转载等情况。申报表、研究成果、反映成果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被政府采纳的证明必须是原件,领导批示、转摘引用等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我省作者与省外、国外作者合作且由我省作者完成主要篇幅的成果,须获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明确标明“允许浙江省作者申报,本人放弃在浙江省申报和获奖的权利”内容的声明书(国内合作者需加盖合作者所在单位公章)。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获奖的著作类成果原则上应有2篇以上和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论文在全国核心以上期刊(参照浙江大学2016年版学术期刊名录)发表。其中获得一等奖的著作,原则上必须有2篇以上与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论文在一级刊物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理论或学术文章。

第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著作、论文等)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提出新思想、新观点,且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对研究、宣传党的基本理论产生重要影响,其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作出新理解、新阐述,且观点正确,对研究、宣传党的基本理论产生较大影响,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等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发展最新成果作出较好的论述,观点正确,条理清晰,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对理解和接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有较大帮助。

第十三条 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成果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对策咨询研究成果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科普类成果三类。

1.应用理论类研究成果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对重大现实问题作出具有重大学理价值的理论分析,提出新观点、新问题,在该领域具有开拓性,且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为解释、解决某类问题或社会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的理论,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二等奖:对现实问题作出新的理论分析,提出新论据,或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新的论述,且说理充分,对研究、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新依据,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理论,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

三等奖:对现实问题研究补充新证据,提供新信息,为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对同类问题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

2.对策类研究成果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发现新的影响发展的关键问题,提出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建议,且说理充分,被省部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运用,在省内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对已有的对策和实践,从新的视角作出新判断,提出新建议,或被省级党委、政府决策、省级相关系统的重要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应用,在省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对已有观点补充了新证据,提供了新的信息,或被省级相关系统、部门决策采纳,或被社会广泛接受,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3.科普类研究成果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为公众急需了解和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是影响当前公众社科素养的重大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生动易懂,发行量大,影响面广,会效益好,在省内外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有良好影响,对社科知识在省内外的普及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等奖:选题为公众所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易懂,有较大的发行量(10000册以上),在省内对提高公众社科素养产生重要影响,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较好的作用。

三等奖:选题重要,成果观点正确、内容易懂,有一定的发行量(5000册以上)和影响力,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分研究类成果、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古籍整理类成果和译著。

1.研究类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等)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提出具有学术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引用率高或被国内外权威刊物转载,对弥补某一学术空白或学术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在省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

二等奖:选题意义重大,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引用率高,对学科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在省内有较大学术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重要价值,提出的观点和结论具有重要价值,引用率较高,对促进学科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包括工具书、志书)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内容丰富、数据准确、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二等奖: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出版后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有较好影响。

3.古籍整理类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古籍整理准确翔实,起到补正残缺的作用;注释简洁,方法科学,富有新意,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出版后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对促进学术研究起到重要作用,出版后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出版后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有较好影响。

4.译著的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所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外新近涉及学术前沿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经典社科类成果的优秀译著,对学科发展或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很强的借鉴意义。译著语言流畅、通达,准确地反映原著精神,并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出版后受到学术界广泛好评,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所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急需的国外新近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经典社科类成果的优秀译著,且有较强借鉴意义和较大学术价值。译著较准确地表达原著思想,语句通达,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出版后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外有较好影响。

三等奖:译著较好地表达原著意思,语句流畅,所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第五章 评奖程序及办法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评奖按申报汇总上网公示、资格确认、评奖委员会评审、拟获奖成果公示、复议、领导小组确认批准、省政府发文公布程序进行。

1.申报汇总上网公示。省社科联将记录参评成果名称、形式、作者、发表时间、发表刊物、转摘引用采纳等情况的申报汇总表上网公示,同时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上网公布情况进行确认。公示期为7天。

2.资格确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社科联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通过确认的申报成果上网公布,并设立专栏,接受社会监督。

3.评奖委员会评审。包括同行专家组初评、大学科专家组复评和评委会会评。

同行专家组初评:申报成果在一级学科中按相近研究内容划分为若干小组,送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审读申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评奖标准,对送审成果填写《打分表》。《打分表》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总数的20%

大学科专家组复评:由若干个一级学科组成的大学科组,对通过同行专家组初评、入围二审的本大学科组成果进行复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提出本大学科组各奖级的获奖成果候选名单, 并投票评出本大学科组二、三等奖拟奖励成果。

评奖委员会会评: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应用理论与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类分别审议各大学科组递交的拟获奖成果,并投票评出本届的一等奖。

4.公示。将拟奖励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省社科联提出意见,并申明理由和依据,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5.复议。拟获奖成果在公示期间如遇涉及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投诉问题,由领导小组同意组成复议专家组,对投诉问题成果进行调查、审读、复议,提出处理意见。专家组由相关成果所属学科的省内外专家组成,与当届评奖委员会成员不重复。

6.审批。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或复议专家组的处理意见,审核拟奖励成果,并向省政府报告审核结果。

7.公布。省政府发文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名单公布时分别按三大类别获奖成果第一作者的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

1.同行专家组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方式,也可采取同时段集中独立审读打分的方式。同一成果审读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含3人)。

2.大学科专家组复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大学科组专家评审不实行专著论文分类评审,专著论文各自获奖名额由各大学科组根据参评成果质量在奖项总额内决定。

3.大学科专家组投票必须在实到评委超过大学科专家组全体人数2/3以上时方可进行。

4.一、二、三等奖均实行差额表决,表决结果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直至额满为止。获一等奖的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实到评委人数的二分之一。

投票一次完成。评出的成果数如少于规定名额,不再投票另评。如末几位成果得票数相等,且总数又超额时,须对得票数相同的末几位成果再次投票表决。

上一奖级差额表决落选的成果,列为下一奖级的当然候选名单。

5.评奖顺序: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顺序从高到低评出获奖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通过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法违纪手段而申报或以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在公示期内取消其申报或获奖资格;已颁奖的,撤消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涉及以上情况的四年内取消其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解释权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