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科〔2015〕45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实施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0月23日
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实施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台州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科技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的、由相关法人单位承担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技应用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有关专家评审、局务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级科技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配套的、奖励的和其他支出的项目除外),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阳光监管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项目受理情况,公开项目立项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处室初审、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二条 明确“二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有关格式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局务会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专家评价意见和处室初审意见,并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三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由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申请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局为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下达科技计划项目
2、协助市财政局按合同规定下达科技补助资金;
3、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市科技局协调有关问题;
3、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并获得市级科技资金补助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2、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验收方式或以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阅提供验收的材料、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关验收材料,由市科技局审核同意结题。
第二十二条 科技资金补助强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科技资金补助强度较小的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科技资金补助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可以以结题方式验收。
为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科技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科技资金补助强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委托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市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局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18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下达的立项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5、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8、经市科技局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级科技资金拨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真实性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际销售额未达合同约定销售额50%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八条第3、4、5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12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仍不合格的,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并视情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市级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无特殊原因逾期18个月不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全额收缴财政补助经费,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科技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抄送:浙江省科技厅,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