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计〔2007〕30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和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实践,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科技 信用 办法 通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
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八条 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编制经费预算、配套及自筹经费筹集、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预算评审单位和个人在预算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人员组织、开展合作、经费使用和落实、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专家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记录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建设,建立省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管理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科技计划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置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得到的奖励。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科技计划信用信息,评价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超过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之日1年,经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提请项目验收并不做出合理解释的,暂停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并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执行者做出以下处罚:
1. 警告;
2.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 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4. 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 在2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高过低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者。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履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省科技行政部门视情况终止或在2年内暂停其管理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评价和处置等信息不得用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以外的用途,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技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与科技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